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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36号

《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晓勇

2024年4月18日

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排查并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县(市)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应当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对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

编制招牌设施设置规范,应当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体现各类建筑物外墙特点,突出特色风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施或者改建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意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的;

(五)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

(六)利用落地扶梯、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八)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九)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样式相同或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设置强光装饰;

(五)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意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第十二条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一栋建筑立面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照明效果应整体协调。

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招牌设施应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高度适中、画面协调、字体精美、安全牢固,并实行“一店一招”,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设置门头招牌,可依照其固有的风格设置。

第十三条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应急管理要求,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围墙(挡)除表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展示企业形象外,应当依法依规设置公益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电磁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和地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节能和生态环保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所在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城市照明等设施上悬挂广告设施的,应当同时征得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举办展会、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以及商品交易会、开业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跨城市规划区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铁路控制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规定以及设置地的设置规范和要求。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等的产权或使用权资料;

(四)设施的位置示意图、结构设计图、设计效果图、全景图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出租、出借、涂改许可证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载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

第二十二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设置权人使用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期限。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展会(活动)期限一致。期限届满,设置权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安全检测合格后,由设置权人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无需延期或不予许可的,由设置权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其使用权期满后,户外广告设施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应当重新按照公平竞争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设置权人应当在被撤销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由此给设置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四章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责任主体,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安全责任。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监管责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当依法依规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权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竣工后,设置权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显示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大风、大雨、雷电、高温及大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设置权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排水直至拆除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发现问题隐患的,设置权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负责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其设置权人无法确定或无法联系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该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相关情况以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仍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被注销需要拆除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督促设置权人及时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或投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反馈。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提供设施设置、安全检查、日常维护等相关资料,并依据设置要求实施现场勘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应当履行相关设置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要求设置招牌设施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