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权力救济渠道;第四十九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使用中,可能出现名称近似、公众混淆等涉嫌侵权的情形,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一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二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企业名称保护有相关规定,企业名称权作为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