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3.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所在地县级部门本案。其他项目投资额在 10 亿元上的,在市级部门备案;投资额在 10 亿元及以下的,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3.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所在地县级部门本案。其他项目投资额在 10 亿元上的,在市级部门备案;投资额在 10 亿元及以下的,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