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华规〔2022〕003-区政办001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以及《渭南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渭南市华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 ?
渭南市华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渭南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区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先评审后预算审批;先评审后财政拨款;先评审后工程招标采购;先评审后竣工财务决(结)算批复;
(二)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工程类项目投资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货物类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区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以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三)设备、工器具购置种类、规格、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由评审中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主要分为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和项目预(概)算单项评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相关事宜;
(三)审核批复(批转)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评审意见歧义较大的内容,作出裁定;
(四)审核和拨付评审费用,项目评审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按照陕价行发〔2014〕88号,椐据项目评审业务量、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
(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要求加强评审档案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项目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资料包括:
1.财政投资评审申请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3.工程类项目提供预(概)算电子文档软件版,施工图纸CAD版;
4.货物类项目提供购置设备具体规格、型号、参数的预算清单。
(二)对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或取证的资料,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回复,则视为同意该评审结论。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188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二)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即时向评审中心反馈;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违规违纪责任追究:
(一)评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检察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华州区评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
1.出具虚假结论、证明文件的;
2.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3.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4.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时间期限,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评审资料的,不予出具评审报告;拒不评审或规避评审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