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3个月后施行。
华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华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188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年)《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参照《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取向、放管结合、强化监管原则。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原则。
(三)区分类别、差别收费、累进递增原则。制定具体的收费政策时,按照停放设施类型、区域(路段)位置、供求关系、停放时段、车辆类型、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发改局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停车场建筑前退让空间的四至范围确定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全市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以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住建局、人防办、应急管理局、教科局、卫健局、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2.利用城市公共道路(如: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高架桥桥下等)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3.利用城市道路红线内部分人行道、退让道路用地作为公共临时停车位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4.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公益性质的(如: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殡葬服务场所、体育场馆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5.其他依法依规纳入政府定价的情形。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如: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其他价格政策。物业管理区域内、旅游景区(点)停车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及价格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城市道路红线内部分人行道、退让道路用地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第八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类区管理。停车类区划分和调整,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警、交运等部门确定,报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道沿石以下机动车停车泊位区域类别,由交警部门会同发改及相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停放服务价格制定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采取计时收费与计次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开展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并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凡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制定和调整,应当由市发改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也可由机动车停放设置管理单位或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提出建议,报市发改局办理。市发改局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设置管理单位或经营者在提出定调价建议时,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建议价格、依据和理由等。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产权性质和经营模式,分别使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专用票据,经营者或收费单位不得自制票据,未按规定出具专用票据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
第三章 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全市统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收费公示牌,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收费类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优惠减免规定、车位数量、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使用蓝底白字收费公示牌,市场调节价使用黄底黑字收费公示牌。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在45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办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等停车场,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等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机动车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上)停放时,其缴纳的停放服务费在应收停放服务费基础上五折优惠;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停放不予优惠。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发生损坏道路、道沿石、地砖等设施的,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进行维修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设立、审批停车场时,同时抄送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停放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不遵守政府价格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四)涉嫌价格欺诈、变相提价、牟取暴利等行为的。
(五)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部门要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8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