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政府
188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印发《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双管单位:
《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澄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 7月14 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群众生活用水安全,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及《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向县城城区以外镇(街道)、村庄(社区)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各类供水工程。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县、镇(街道)、村三级负责制。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工程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县管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模式确定、经营管理单位选定工作;镇(街道)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跨行政村及镇区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模式确定、经营管理单位选择等工作;村委会是村级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村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模式确定、经营管理单位选定等工作。
经营管理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人员的培训、工程日常管理、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制定指导及水价执行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经费和相关财政补助的落实工作。县卫健局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监督指导饮水安全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经营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跨镇(街道)、行政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厂、调蓄设施、主干管道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行使管理权,负责设施经营、管理和维护;计量总表以下村内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设施经营、管理和维护。
(二)国家和农村集体共同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设施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负责设施的经营、管理和维护。
(四)用水户共同出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用水户共同所有,用水户负责设施经营、管理和维护。
(五)用水户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建设并所有,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五、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务局向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须注明工程功能参数、投资构成、建设时间、管理范围,产权所有者权利与义务、产权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向县水务局申报,重新确定产权,换领产权证书。
六、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台账管理。已落实经营管理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产权人到县水务局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经营单位发生变更时,向县水务局报备。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采取水费提取、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维修养护基金水费提取部分由经营管理单位从水费中按0.4元/吨的标准计提,定期上缴县维修养护基金专户;财政补助部分按农村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每年补助150万元。
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合同管理,由经营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提供供水服务。
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组建专业维修服务队,设置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和回访制度,定期征求用水户意见。
因工程改扩建、维修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水户;因自然灾害或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经营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镇政府(街道)和县水务局,必要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九、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同时向社会公示,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检测结果中存在异常,应立即停止供水,1小时内报告镇(街道)和县卫健、水务部门,在相关单位指导下启动应急供水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供水价格根据“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镇(街道)、村属集中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由经营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报县发改局公示后执行。
十一、经营管理单位坚持“以表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水价政策、监督电话、责任人进行公示,定期公开水价、供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用水户户下应安装计量水表,按时足额交纳水费。用水户逾期缴纳水费或催缴无效的,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执行。
计量水表要定期校核,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
十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改扩建、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的,根据总投资情况,工程项目由有权机关审批。
十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供水工程所在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任何单位、个人造成水源污染或设施损坏、影响正常供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破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其负责恢复工程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盗水、不缴纳水费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澄城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澄政发〔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