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88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印发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县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
《蒲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蒲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渭南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东城大道以西、西城大道以东、昆元街以南、五原路以北)内适用于本办法,其他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小区、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过街天桥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转化站点及其周边50米以内;⑤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区域外,县城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婚丧嫁娶活动选择在安全空旷的区域适量燃放,且只允许燃放鞭炮类,在燃放筒配发之后必须在筒内燃放;其余活动一律不得燃放。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
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电视台、电子政务等途径发布,县城区内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县城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省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行政审批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公安局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统一监督管理,畅通举报电话,对违反禁限放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治安处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批《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九条 公安、文旅、环保、联创等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倡导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利用环保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特别是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应当持续加大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公益宣传。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教育局负责城区学校、幼儿园内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卫生健康局负责城区医院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民政局负责疗养院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交通局负责车站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公安交管大队负责停车场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商务局负责加油站内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住建局负责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转化站点及其周边50米以内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并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公安局负责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博物馆、文物和旅游风景名胜区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城管执法局负责广场、公园、过街天桥、城市道路和未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门店门前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奉先街道办、紫荆街道办负责各自辖区内背街小巷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宣传教育和巡查监管职责,对拟举办各类活动的,发放提醒告知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燃放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留存影像资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会同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证书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严禁我县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要立即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城区街道、巷道及重点区域的管控力度,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有效遏制违反燃放烟花爆竹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由公安局负责,为城区各宾馆酒店和每个社区免费配备烟花爆竹燃放筒,经费由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察委应加强各相关单位落实本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2024年11月9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