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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19 15:07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渭南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阴市公安局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各镇(办)和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1)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市民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限放工作。(2)组织村(居)委会、各相关部门党员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定期开展巡查,配合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制止,并做好违法违规行为证据固定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对不听劝阻执意销售、燃放的,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查处。

教科局:(1)与禁限放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订《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2)督促各大小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单(册),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题教育活动。

应急局:(1)适时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确保禁放区域内无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问题。(2)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门店。

公安局:(1)加大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依法处罚。(2)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3)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

城管局:(1)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加强对沿街门店的监管工作,将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门前三包”管理。(2)倡导沿街单位或门店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警示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限放工作。

民政局:(1)向办理结婚登记的市民发放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2)殡仪馆工作人员在为市民办理殡葬手续时发放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明确告知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3)及时发现办理殡葬事宜期间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提供相关视频图像资料,配合公安、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局:(1)负责对禁放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向政府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2)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限放工作。

住建局:(1)告知禁放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奠基、封顶及庆典活动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禁放区域内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严格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对不认真履职的物业公司,要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告知、督促禁放区域内沿街门市、市场、餐饮酒店等单位严格执行禁限放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及门店依法告知烟花爆竹监管部门。

第三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华阴市区东至沿黄路,南至连霍高速,西至滨河大道,北至郑西高速铁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市内以下单位及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除第三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外,全市其他区域为全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活动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

各镇(办)、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倡导使用环保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

第六条  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华阴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公安、应急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各镇(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0年7月11日施行,2025年7月10日失效。